蔡小煒律師: 蔡小煒 - 誹謗的定義及賠償

Tuesday 7 April 2015

蔡小煒 - 誹謗的定義及賠償

誹謗的定義 :

誹謗是指任何人透過書面文字或話去發布一些誹謗性言論或事情 (例如: 與事實不符且負面的陳述) 從而損害另一個人或另一間機構的聲譽。發布一般是指以任何方式讓另一個人或公眾知道有關事情。誹謗可分為:永久形式誹謗,即以書寫或其他永久性方式,去發布誹謗性事情;或短暫形式誹謗,即以口述或其他短暫性方式,去發布誹謗性事情。誹謗在法律上屬於民事侵權法,香港的誹謗法源自英國普通法,以普通法的判例為主。本港近年誹謗案件雖然為數不多,但其實有不少案件是訴訟雙方在開庭前已賠錢和解了結,原因是本港誹謗案件的訴訟費用昂貴及訴訟時間太長 。
蔡小煒-蔡小煒律師

誹謗的賠償:


法律上的補救最主要是: (1)申請禁制令去禁止發布人繼續發表誹謗性言論; 及(2)要求損害賠償,即要求發布人賠償金錢損失。在評估誹謗案中的賠償金額時,法庭需要考慮誹謗的嚴重程度與及其他因素,包括原告人的經濟損失、對原告人在情感和聲譽上造成的損害、發布容的廣泛程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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