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小煒律師: 中國的公共採購法律

Tuesday 17 February 2015

中國的公共採購法律

中華民國1030108日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八款「各級政府機關之各種所得。」第十九款「各級政府公有事業之所得。」,符合這二項規定免納所得稅,另從「海峽二岸服務貿易協議」(草案)第三條第二項第()規定:「公共採購」,第()款「在一方內為行使公共部門職權時提供的服務」不適用本協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其中最主要的區別點就在於現在二岸政治上大陸最忌諱的一點,二岸的關係是「政府」對「政府」的關係,這是目前大陸對台灣政權完全不予承認的。從上述「海峽二岸服務貿易協議」(草案)條文中,所謂的來看「在一方內為行使公共部門職權時提供的服務」,這是為了避免在他方管轄主權內形成行使主權的事實而寫的,但事實上也隱藏了表面上否認雙方「政府」對「政府」的政治關係。所以所得稅法這二款免納所得稅規定,對於以主權方式行使的課稅權的問題,基本上二岸服貿協議是排除大陸的公營企業來台投資並從事服務業的。

現在主要的問題是服貿有哪些內容是列入「公共採購」議題的?基本上非屬於私有企業間的自由貿易往來,都可能是必須透過透明化的「公共採購」的,所以只要是涉及政府分配採購或整體貿易資源的議題,就可能涉及「公共採購」的內容並加以討論,而所謂的「各級政府公有事業之所得。」,是不是在二岸是否承認一中體制的立法中,對於主權互相承認及包括的政治事實上,在現狀的各級政府機關得承認層級之下先予適用?而包括的說就是所屬的意思,這在屬性上應該是以服貿大陸在台灣登記的是完全陸資企業?還是投資部分台資企業不超過股份50%來歸屬。前者可能有在一方內行使公共部門職權時提供的服務的可能,但是仍然要依法律規定繳納所得稅,在二岸政治上如果主張主權,反而因為課稅權的議題是不利的;後者則屬於台資完全適用台灣的法律規定,這是二者間最大的不同點,這就是今日對於二岸服貿協議中開放大陸國有銀行來台設點營業,而在「在一方內為行使公共部門職權時提供的服務」這一點適用上,可能在定義不明確有爭議時,反而容易造成適不適用二岸服貿協議規定,而造成雙方金融服務業互相開放服務上的障礙點。

所以在二岸服務貿易協議的執行中,台灣的所得稅法的法律規定,能對於二岸共同一中政治議題,作出在政府認同的這一個規定,在政治意涵上開放性的包括議題嗎?基本上除非是政治性議題的法律規定,否則就不應該涉及二岸政治議題在執行上的判斷。但是難就難在互相承認治權是屬於政府權能,如果沒有其他的定義上的詮釋或修法明確化,顯然在實施上就會發生在適用所得稅法上,與一中政府政治認知上自相矛盾的問題。如果大陸公營服務業來台投資營業,顯然在「在一方內為行使公共部門職權時提供的服務」這一點上,要好好釐清楚所得稅法的公有事業,與行使公共部門職權的區別,尤其是在公共採購行為時,更應該在經貿平等地位上嚴格的加以審查,否則就會在二岸政治協商尚未正式進行前,發生互相侵犯經貿主權的不愉快情事,那麼我們在執行二岸服務貿易協議時,反而會造成窒礙難行的地步,這才是我們要妥善因應的下一步(引述自方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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